个人资料管理员以及资料主体

 

个人资料的管理员为硕士Radomil Kožuský 律师,地址为Sokolovská 68/105, Karlín, 邮政编码186 00,布拉格8区,注册号码:71448101(以下仅称“管理员”)。您可写书面信件到以上地址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到radomil.kozusky@kozusky.cz来联系该管理员

 

资料主体为自然人,该自然人在与管理员签订的提供法律服务之合同或者其它合同的基础上,或者在订阅由管理员发送的新闻(电子期刊)时的个人信息使用同意书的基础上,向管理员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资料主体亦可以是管理员出于捍卫客户法律诉求、遵守自身或其客户的法律义务、或者保护自身或其客户的合法权益之目的而使用其个人资料的其他自然人。

个人资料使用范围

 

管理员使用的个人资料之范围为资料主体向其提供的、或者管理员由其它来源得到的资料。有鉴于管理员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即向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法律服务,故而无法明确界定管理员使用的个人资料的范围。其中有例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电邮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码、出生号、出生地点和地区等等。

使用个人资料的目的

 

管理员出于履行资料主体和管理员(提供法律服务)之间签订的合同之目的、捍卫其客户法律诉求之目的、便于其会计记录之目的、纳入其数据库和营销(即提供产品和管理员的服务)之目的、包括根据有关某些企业信息服务的第480/2004号法案发送商业信息之目的而使用资料主体的个人资料。管理员只在资料主体订阅新闻(电子期刊)或者管理员获得与其服务销售相关的具体电子联系方式时才发送商业信息。资料主体可通过向radomil.kozusky@kozusky.cz发送邮件这种简单的方式来免费退订新闻(电子期刊)。

 

评估使用的必要性

 

管理员致力于保护资料主体的个人隐私,故而只使用绝对必要的出于指定目的的个人资料。

使用个人资料的法律依据

 

使用个人资料的法律依据是履行资料主体和管理员之间签订的合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合同)、保护管理员与其客户的法律权益(捍卫法律诉求)、履行管理员与其客户的法律义务,或者在订阅新闻(电子期刊)时资料主体同意使用其个人资料。

使用个人资料的时限

 

在出于履行合同之目的而使用个人资料的情况下,管理员将在合同期间使用个人资料。考虑到损失和伤害的赔偿时限,管理员还将在之后的十年内使用个人资料。在出于履行法律义务之目的的情况下,则管理员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个人资料。在资料主体同意使用个人资料的基础上,而且未撤销其同意的情况下,则管理员将在十年内使用其个人资料。这并不妨碍管理员在相关法律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使用个人资料的义务。

撤销使用个人资料的同意书

 

如果资料主体同意管理员使用其个人资料,则资料主体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发送邮件到radomil.kozusky@kozusky.com 来撤销自己自愿同意使用个人资料的许可。撤销同意书并不妨碍撤销前所给出的同意使用的合法性。撤销同意书不影响管理员在其它法律基础上使用未经同意的个人资料(特别是为了履行合同、法律义务或者其它在适用法律中提到的理由而进行的必要的使用)。

对个人资料的访问

 

管理员以及根据适用法律规定而受保密约束的员工和合作人员可访问资料主体的个人资料。

资料主体的身份证明

 

管理员出于防止未经授权人士访问个人资料之目的,有权要求资料主体出示身份证。

资料主体对个人资料的权利

 

资料主体对其个人资料具有如下权利:

  1. 任何时候撤销自己同意书的权利;
  2. 修改或补充个人资料的权利;
  3. 要求限制使用其资料的权利;
  4. 在某些情况下针对个人资料的使用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5. 要求转移资料的权利;
  6. 访问个人资料的权利;
  7. 在某些情况下,对个人资料泄露的知情权;
  8. 在某些情况下删除个人资料(被“遗忘”)的权利;
  9. 其它个人资料保护法、个人资料使用法案、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通用规定2016/679号所规定的权利。

资料主体有权提出异议是指什么?

 

根据保护个人资料的通用规定2016/679号第21条,如果是基于合法权益,包括出于营销之目的的资料使用,则资料主体除其它权利以外,还有针对个人资料使用提出异议的权利。资料主体须通过发送邮件到管理员的电邮地址radomil.kozusky@kozusky.cz 来提出异议。在资料主体提出针对营销的使用异议后,在此范围内管理员将不再使用其个人资料。保护个人资料的通用规定2016/679号中,特别是第21条,包含了关于此项权利更详尽的信息。

提供个人资料的义务

 

资料主体完全自愿地提供个人资料。资料主体没有任何义务提供个人资料。在资料主体不提供其个人资料的情况下,他将不会受到任何制裁。然而,倘若资料主体不提供给管理员自己的个人资料,则资料主体和管理员之间无法签订合同,更无法履行它。这纯粹只由资料主体来决定是否和管理员建立合同关系。

个人资料的安全性

 

所有的个人资料都以标准程序和技术来保证其安全。然而,客观上仍不可能完全保证个人资料的安全。所以无法100%确保不会有第三者访问资料主体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并且资料不会通过破坏管理员的安全措施而被复制、公开、更改或者损毁。不过就这方面而言,管理员保证会定期检查系统是否包含漏洞、是否被攻击,并使用可向管理员合理要求的、针对现有技术状态提供足够保护的安全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的对于个人资料的访问。被采取的安全措施在之后将被定期更新。